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植物油新国标的三大变化

作者:中天金谷  来源:本站  发表时间:2019-7-10 14:35:05   浏览:

日前,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》(GB2716-2018)(以下简称新标准),新标准确定于2018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。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。据了解,新标准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》,原卫生部印发的《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》,对《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》(GB 2716-2005)和《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》(GB 7102.1-2003)整合修订而来。与老标准对比,新标准主要有三大变化:

 


  变化一:吃得更放心!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
  具体内容: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(包括调和油)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≤20 mg/kg,并增加“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”的要求。
  详细解读: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:一种是压榨法,一种是浸出法。对于浸出法生产出来的食用油,如果有机溶剂去除得不彻底,油中就会有溶剂残留。虽然企业所用有机溶剂是食品级的,安全性较高,但残留量显然还是越低越好。
  新标准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(包括调和油)的溶剂残留量由原来的≤50mg/kg下调为≤20 mg/kg,安全性更高,消费者吃得更放心。
  压榨法是利用纯物理方法对油料进行压榨,不存在使用有机溶剂的情况。新标准明确压榨油残留溶剂不得检出,有利于防止以浸出法生产的油来冒充压榨油。


  变化二:定义更明确!“食用植物调和油”命名更严格
  具体内容:增加了“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统一以‘食用植物调和油’命名”和“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”的要求。新标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了明确定义: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。根据新标准的规定,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“食用植物调和油”命名,不得以其他形式命名。
  详细解读:对于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命名,像以前的“大豆调和油”、“花生调和油”等名称都不再允许使用,而且生产企业将各种食用油的比例在标识标签中注明。
  新标准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通过产品标签,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调和油的真实组成。


  变化三:标准更透明!鼓励厂家标注脂肪酸的组成和含量
  具体内容:鼓励厂家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%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(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)。
  详细解读:每种植物油的各种脂肪酸的含量是不一样的,比如花生油中油酸含量高、大豆油中亚油酸含量高等。标注脂肪酸的组成和含量能够防止掺假。但是新标准对脂肪 酸标注的规定是非“强制”的,生产者可自愿标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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